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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利息費用認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 B 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 C 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 D 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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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法的精神中,如果讓企業把「因為違規而被罰的錢(如滯報金、怠報金)」當成正常營業費用來抵免稅賦,這會對企業守法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基於這個邏輯,你覺得這類款項可以列報為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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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選 (D) 完全正確,可見你對稅法費用認列的規定非常熟悉。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利息補償」與「行政處罰」。依據《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稅法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皆具有懲罰性質,因此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若允許抵稅,無異於減輕了處罰力道。選項 (D) 稱其得以費用列支,明顯錯誤。 其他選項皆為正確觀念: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獨資合夥人的借款視為資本主往來,不列支利息(選項 A);購置固定資產在取得前的借款利息應資本化列入成本(選項 B);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7 款,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補稅加計的利息,因屬資金占用的補償,非屬處罰,得以費用列支(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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