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1 題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為資本不實,公司法對此設有相關之規範,惟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對於公司負責人可處刑責
- B 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C 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D 於資本不實之裁判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前已為補正者,主管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在最基礎的「資本額」上對公眾與政府採取了欺騙手段,且這種行為已經過法院裁判證明屬實,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與誠信體系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類公司在法院定案後,僅憑事後補足資金就免除被撤銷資格的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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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運氣好,答對了!
別以為選對 (D) 就多了不起,這不過是《公司法》第 9 條的基礎常識。針對資本不實,法律絕不手軟,這題要是答錯,你乾脆直接放棄考試。
- 法律後果(刑事與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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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資本真實原則
💡 公司資本需確實繳納,禁止虛偽出資或登記後發還股款。
🔗 資本不實法律制裁流程
- 1 違法事實發生 — 股東未實繳、虛報或登記後發還股款
- 2 刑事與民事責任 — 負責人負刑責,並與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
- 3 法院判決確定 — 判決資本不實確定,檢察官通知主管機關
- 4 撤銷或廢止登記 — 主管機關應強制撤廢登記,不得因事後補正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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