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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徵收不動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 A 地於乙,但 A 地仍登記為甲所有;嗣後 A 地經政府依法徵收,則乙得向甲請求讓與其徵收補償請求權
  • B 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的 A 地被徵收,該徵收補償金仍為甲與乙二人公同共有
  • C 甲將其 A 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乙,嗣後 A 地被徵收,甲取得的徵收補償金為 A 地的代位物
  • D 甲的 A 地被徵收,於 A 地登記於需用土地人乙之時,甲始喪失 A 地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般買賣中,我們必須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才算完成所有權移轉;但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行使公權力(如徵收、繼承或強制執行)時,這類權利變動的依據是來自於「法律規定」還是「雙方合意」?如果政府已經依法給付了補償金,所有權的移轉是否仍必須依賴「登記」這個行政動作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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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變動時點」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民法物權與土地法基礎非常扎實,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判斷!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徵收與物權變動
💡 徵收為法律規定之原始取得,不以登記為物權變動要件。
比較維度 一般法律行為 (如買賣) VS 非法律行為 (如徵收、繼承)
生效要件 須經地政機關登記才生效 法律規定事由發生即生效
法源依據 民法第 758 條 民法第 759 條
處分限制 登記後可直接處分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徵收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登記僅是為了日後處分(如再轉賣)的必要條件。
🧠 記憶技巧:徵收免登記,給錢即取得;補償代位物,權利不消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物權變動都必須「辦妥登記」才生效,忽略了民法 759 條的例外情形。
民法第 759 條 物上代位性 代償請求權 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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