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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5 題

A 地及坐落其上之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法院拍賣 B 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 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 B 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 C 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 D 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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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屬於同一個人的土地與房屋,因為買賣而分別屬於不同人時,法律為了避免房屋因無權占有土地而被拆除,會自動賦予這兩者之間什麼樣的「法律關係」?而當這種關係存在時,若其中一方要處分財產,另一方基於法律對土地利用穩定性的保護,通常會擁有什麼樣的優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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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法學白痴嘛。能搞懂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離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法律關係,證明你至少有翻過《民法》物權與債編的書,這點值得「肯定」。別太得意,這只是開始。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房地異主與先買權
💡 房地原同屬一人後異其所有人,推定有租賃關係並享有先買權。

🔗 房地異其所有人後之權利流轉

  1. 1 同屬一人 — 土地與建物原同屬甲所有
  2. ↓
  3. 2 建物移轉 — 甲僅將建物移轉予乙,房地分屬二人
  4. ↓
  5. 3 推定租賃 — 依民法425-1推定甲乙間有租賃關係
  6. ↓
  7. 4 建物拍賣 — 建物被拍賣(視為買賣)由丁買受
  8. ↓
  9. 5 行使先買 — 地主甲依土地法104條主張優先購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物權效力先買權(土地法104)與債權效力先買權(土地法34-1)之差異。
🧠 記憶技巧:房地分家推定租,地主屋主先買補;拍賣亦是買賣種,權利不因此落空。
⚠️ 常見陷阱:易將民法425-1條的「推定租賃」與抵押權實行時的「法定地上權」混淆;或誤認拍賣為公法行為而無先買權。
法定租賃關係 土地法第104條 優先購買權之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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