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1 題
甲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將其 A 耕地出租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約定該租賃契約租期 7 年,如未訂立書面契約,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 B 租期屆滿後,如乙仍為 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C 在租賃期間,甲如自願出賣 A 地於丙,對乙有先買權通知的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間接義務)
- D 在租賃期間,法院如拍賣 A 地而由丙拍定,實務上認為法院對乙有先買權的通知義務,待乙放棄先買權後,法院始通知丙繳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正辛勤在租來的土地上耕作度日,現在法院要將這塊地拍賣給別人,為了避免承租人突然失去賴以為生的資源,法律在『程序上』應該要求拍賣機關在把土地交給得標者前,先對承租人做什麼樣的確認動作,才能最完整地保障他的權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精準鎖定實務重點!
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耕地租賃的特殊法律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農業發展條例》與民法的整合應用:
- 排除默示更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新制耕地租賃(89年後)不適用民法第 451 條的「默示更新」。因此租期屆滿,契約即消滅,不會變成不定期租賃,這點 (A)(B) 皆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