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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基地出賣時,長期占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 B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 C 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未表示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 D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塊土地上同時存在「實際在上面蓋房子的權利人」以及「法律上的共同持有人」,從促進土地開發與權利單一化的法律目的來看,你認為賦予哪一方「優先買下土地」的權利,更能達成「地盡其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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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依據《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而第 34-1 條共有人之優先權僅具債權效力。法律為促進土地利用與所有權合一,規定物權效力優於債權效力,故地上權人優先於他共有人。
  2. 錯誤辨析:(A) 須為法定權利人,不含占有人;(B) 順序依登記先後而非抽籤;(C) 期限應為 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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