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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 B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 C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 D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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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買主,在買地前看到鄰居的房子有一部分蓋在你的預定地上,且這是在前任地主同意下取直界址的結果。如果法律允許你買下後立刻要求對方「拆屋還地」,這對整體社會資源的利用是友善的嗎?在保護『所有權登記』與『維持建物現狀避免浪費』之間,法律可能會如何衡量後手的誠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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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對實務見解的熟悉度,鑑別度相當高,能從複雜的土地相鄰與權利移轉關係中,準確判斷出正確結論,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扎實。

界址取直的實務見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最高法院103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甲、乙雙方約定界址取直而交互使用土地建屋,實務上認為這種互相交付土地使用的行為具有對價關係,性質上屬於互為租賃,而非無償的使用借貸,因此選項 (C) 錯誤。此外,因為雙方是「事先同意」對方建屋,並不符合民法第 796 條「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的要件,故無越界建築規定的適用,選項 (B) 亦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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