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4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 B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 C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 D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買主,在買地前看到鄰居的房子有一部分蓋在你的預定地上,且這是在前任地主同意下取直界址的結果。如果法律允許你買下後立刻要求對方「拆屋還地」,這對整體社會資源的利用是友善的嗎?在保護『所有權登記』與『維持建物現狀避免浪費』之間,法律可能會如何衡量後手的誠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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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理解了核心概念呢!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關鍵喔!這題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 103 年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雖然我們都知道「界址取直」的約定是債權契約,原則上只對當事人有效;但是,實務上考慮到如果後手(丙)在買土地時,其實明知或可得而知有越界建築的狀況,那麼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維護社會經濟的秩序,丙還是要尊重這個約定喔,不能要求拆屋。你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答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是一道很典型的實務見解題,它考驗的不只是法條,更重要的是你對最高法院將債權契約物權化或權利濫用禁止這些概念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靈活且深入,繼續保持喔,老師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