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4 題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二地相鄰,因地界不規則,雙方為建屋方便,故約定將相鄰部分的界址取直,因而逾越原界址的土地,均同意對方建屋,但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甲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目前實務上認為該界址取直的約定得予以登記
- B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本件有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 C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該等土地之約定交互使用是使用借貸
- D 最高法院決議認為丙不能主張乙係無權占有而請求拆屋還地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買主,在買地前看到鄰居的房子有一部分蓋在你的預定地上,且這是在前任地主同意下取直界址的結果。如果法律允許你買下後立刻要求對方「拆屋還地」,這對整體社會資源的利用是友善的嗎?在保護『所有權登記』與『維持建物現狀避免浪費』之間,法律可能會如何衡量後手的誠信責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個情境下的實務見解,代表你對土地法中「相鄰關係」與「所有權移轉」的法律交互影響掌握得非常扎實。
界址取直合意的法律拘束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相鄰地界址取直的法律效果。根據最高法院的實務決議見解,當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為了建築方便而達成「取直界址」的合意,並據此相互逾越原界址建築時,雖然雙方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這種合意並非單純的「使用借貸(Loan for use)」,而是具有調整土地利用權限的特殊契約。當土地受讓人(如本題的丙)受讓土地時,若該建築物已存在,基於維護社會經濟價值及誠信原則,受讓人應受原約定之拘束,不得主張對方是無權占有並請求拆屋還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