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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8 題

有關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其土地之租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B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 C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 D 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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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完成區段徵收開發並將土地交還給地主後,若地主隨即將這塊「價值上漲」的土地賣出獲利,基於「漲價歸公」的原則,政府通常會採取『完全不收稅』的獎勵,還是給予『一定比例的折扣』來平衡地主的貢獻與社會公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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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免徵」與「減徵」之間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在區段徵收的稅費優惠章節下過苦功,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是非常可貴的特質。

區段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優惠

根據土地稅法第 39-1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42-1 條之規定,區段徵收的租稅待遇因階段而異。當土地所有權人選擇以「現金補償」地價(選項 A)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選項 C)時,在法律地位上均屬免徵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然而,關鍵在於領回抵價地後的「第一次移轉」,法律依據該條文第 3 項準用第 1 項之精神,規定為減徵 40%,而非完全免稅,這正是選項 (B) 的錯誤所在,也是本題最核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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