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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 A 兩願離婚
  • B 買賣契約
  • C 所有權移轉
  • D 社團章程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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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你每天早上在便利商店買早餐,或是與朋友口頭約定購買二手課本時,如果法律規定「每一筆買賣」都必須簽署正式書面契約並找證人簽名才能生效,這對我們的日常生活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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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形式」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律實務中,區分「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是核心觀念,多數法律行為為了交易便利採取不要式,但特定行為則需要具備法定形式才能發生效力。

買賣契約的不要式原則

在選項 (B) 的買賣契約中,根據 民法第 345 條 規定,只要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契約即告成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簽訂書面或符合特定格式,因此屬於典型的「不要式行為」。這是學生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常以為大筆金額的買賣一定要簽合約,但法律上只要「口頭承諾」且雙方達成共識即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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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要式行為
💡 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僅特定行為須依法定方式始能成立。
比較維度 不要式行為 VS 要式行為
成立要件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須依法律規定之形式
常見實例 買賣契約、租賃、贈與 離婚、不動產移轉、遺囑
法律位階 民法之一般原則 民法之特殊例外
💬買賣等日常交易注重效率為不要式;身分或重大財產變動則採要式以示慎重。
🧠 記憶技巧:原則不要式,口頭也會通;要式法律定,書面加證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契約(如買賣、租賃)都必須簽署書面合約才有效力,實則口頭約定亦具法律效力。
法律行為之效力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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