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 A 兩願離婚
- B 買賣契約
- C 所有權移轉
- D 社團章程之訂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你每天早上在便利商店買早餐,或是與朋友口頭約定購買二手課本時,如果法律規定「每一筆買賣」都必須簽署正式書面契約並找證人簽名才能生效,這對我們的日常生活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這是否符合法律追求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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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形式」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律實務中,區分「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是核心觀念,多數法律行為為了交易便利採取不要式,但特定行為則需要具備法定形式才能發生效力。
買賣契約的不要式原則
在選項 (B) 的買賣契約中,根據 民法第 345 條 規定,只要當事人就標的物與價金互相同意,契約即告成立。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必須簽訂書面或符合特定格式,因此屬於典型的「不要式行為」。這是學生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常以為大筆金額的買賣一定要簽合約,但法律上只要「口頭承諾」且雙方達成共識即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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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式行為
💡 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僅特定行為須依法定方式始能成立。
| 比較維度 | 不要式行為 | VS | 要式行為 |
|---|---|---|---|
| 成立要件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 — | 須依法律規定之形式 |
| 常見實例 | 買賣契約、租賃、贈與 | — | 離婚、不動產移轉、遺囑 |
| 法律位階 | 民法之一般原則 | — | 民法之特殊例外 |
💬買賣等日常交易注重效率為不要式;身分或重大財產變動則採要式以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