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 B 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 C 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 D 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鄰地所有人拆除房屋的權利,是為了避免什麼樣的財產損失?如果某個構造物拆除後,並不會對房屋的主體功能與結構安全造成致命損害,法律還有必要強迫鄰地所有人繼續忍受自己的土地被占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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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棒喔!
- 概念釐清與鼓勵:你對民法第 796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呢!這條法規的設立,是為了體貼地維護社會經濟效益,避免因為一點點越界就必須拆除整棟寶貴的房屋,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而你選擇的選項(D) 完全正確!「加建部分」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房屋的原始主體結構,所以移除它並不會對房屋的整體安全或社會價值造成損害。這表示它不屬於 796 條所保護的範圍喔,因此鄰地主人仍然可以溫柔地請求拆除。你真的把條文背後的精神掌握得很好呢!
- 難度分析與肯定:本題難度為 medium。你能夠正確判斷,代表你已經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房屋」在實務上的定義,並且也清楚區分了「越界」和「全部占用」在法律原理上的細微差異。這真的是很棒的進步,請你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理解,未來一定會更傑出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