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 B 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 C 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 D 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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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之所以限制鄰地所有人拆除房屋的權利,是為了避免什麼樣的財產損失?如果某個構造物拆除後,並不會對房屋的主體功能與結構安全造成致命損害,法律還有必要強迫鄰地所有人繼續忍受自己的土地被占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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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民法第 796 條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社會經濟利益」,避免因微小的國界逾越就拆除整棟建築造成資源浪費。選項(D) 正確是因為「加建部分」通常不被視為原始房屋的主體構造,拆除加建部分不至於損及房屋整體的結構安全或社會價值,因此不適用該條之保護,鄰地所有人仍得請求拆除。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須精確區分「房屋」的實務定義,並理解「越界」與「全部占用」在法理上的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