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6 題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 B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 C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 D 抵押權之獨立性在於其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為了保障某筆欠款」而設定的權利,可以隨意脫離那筆欠款、單獨賣給別人,那麼這筆欠款最終還能得到保障嗎?這兩者之間應該是「形影不離」還是「各走各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抵押權的核心性質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最顯著的特徵之一就是從屬性(Appurtenance),而非獨立性。根據民法第 870 條的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換句話說,抵押權必須附隨於主債權而存在,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樣脫離債權獨立買賣,這正是為了確保擔保物權能落實其保障債權追償的功能。

抵押權的追及性與不可分性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分別描述了抵押權的其他重要特性。選項 (A) 體現了追及性(Pursuability),依據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即便將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依然存在,不受影響。而選項 (B) 與 (C) 則描述了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根據民法第 868 條與第 869 條,無論是抵押物被分割、讓與一部,或是所擔保的債權被分割、讓與一部,抵押權都會完整地存在於原抵押物的全部之上,這能極大化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物權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