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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3 題

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法規定,夫妻除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 B 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C 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 D 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就不得任意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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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穩定社會生活而提供了幾種不同的財務管理框架,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將夫妻「終身鎖定」在最初的決定中,還是應該允許他們隨著生活重心的轉移(例如:一人回歸家庭、財富大增或債務考量)而進行動態調整?這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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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夫妻財產制的變更要領,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的規範相當熟悉。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契約自由與法定類型的平衡

夫妻財產制的契約自由與限制

在法律上,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並非一成不變。根據 民法第 1012 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這種變更在法理上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因此選項 (C) 是正確的。要注意的是,若夫妻在婚前或婚後從未進行約定,依據 民法第 1005 條 規定,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statutory property regime)」,但這並不妨礙日後依第 1012 條改為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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