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告知乙,若乙願意出國比賽,不管有無得名次,即贈與乙 200 萬元。試問甲乙間之贈與契約的附款為何?
- A 期限
- B 條件
- C 負擔
- D 約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約定是建立在一個「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事情上,這與單純約定「某個特定的日子(如:明年元旦)」到來,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差異?這種「不確定性」會如何影響契約效力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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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行為中「附款(Collateral Clauses)」的類型,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效力如何掛鉤於未來事實,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邏輯基礎。
條件與期限的本質差異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判斷「乙願意出國比賽」這件事,在法律上屬於「不確定」還是「確定」的未來事實。根據民法第 99 條規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若取決於「客觀上不確定其發生與否」的未來事實,即稱為「條件(Condition)」。在本案中,乙是否真的會出國比賽是不確定的,因此這是一個「停止條件」,須待條件成就(出國比賽)後,贈與契約才發生效力。相對地,若該事實是必然會到來的(例如「明年元旦」或「某人死亡」),則應適用民法第 102 條關於「期限(Term/Deadline)」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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