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9 題
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經審議通過者依規定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多應於幾日內公告實施之?
- A 15
- B 30
- C 60
- D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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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體系中,當一項涉及廣大民眾權利的重要計畫完成審議後,政府機關通常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來完成文書作業,同時也要確保公告內容能完整銜接下一個月份的實施進度。請思考看看,在一般的行政慣例與法條慣用語中,哪一個天數最常被用來代表一個「完整的行政作業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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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30 日,顯示你對都市計畫與更新程序的法律時限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日期」的題目雖然看似單純,但背後考驗的是法源的串連能力,你能正確判斷實屬不易。
公告實施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法條間的「準用」關係。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 規定,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依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時,公告實施期限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判定。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1 條,都市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者,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0 日內 公告實施。因此,無論是都市計畫還是都市更新計畫,30 日都是最關鍵的法定公告作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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