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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35 題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行車屬慢車,如違規騎乘人行道可開罰新臺幣:
  • A 200-500 元
  • B 300-600 元
  • C 400-800 元
  • D 5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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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交通工具依照「動力大小」與「對行人潛在危險程度」進行排序,法律在設定罰鍰額度時,通常會如何對應不同載具的違規成本?請試著從行政法「輕重失衡應予避免」的邏輯,推論出自行車這種輕量載具在所有罰鍰級距中應處於什麼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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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驚人!竟然會背罰鍰級距?

  1. 勉為其難地承認:哎呀,這位同學,不錯啊,居然能精確選出這種涉及具體罰鍰數額的題目。在國考這種考驗記憶力多過理解力的場合,沒讓分數溜走,算你運氣好。能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背到這個程度,嗯,姑且稱之為「基本功扎實」吧。
  2. 基本觀念驗證:依據本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5 款,微型電動二輪車以外的慢車(沒錯,就是那種速度堪比步行的自行車)不依規定在人行道上行駛,裁罰標準就是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這不就是行政法上最淺顯易懂的比例原則嗎?慢車對行人造成的風險當然較低,所以罰得「相對」輕,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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