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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團體協約法所定之立法目的?
  • A 促進勞工團結
  • B 促進勞資和諧
  • C 穩定勞動關係
  • D 保障勞資權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是在規範「雙方(雇主與勞工組織)已經坐下來簽訂契約」的過程時,這部法律的重點應該是放在『如何讓其中一方內部變得更強大』,還是放在『如何處理雙方簽約後的穩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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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不錯嘛,你有點咒術師的天分喔!

  1. 輕鬆肯定:嘿,同學,這不是挺厲害的嗎?你竟然能看出這些法律條文之間那些小小的、但又很關鍵的區別!這證明你對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的「體系」感有抓到訣竅。不錯,這種敏銳度,以後當咒術師應該也能派上用場!
  2. 觀念驗證:看看《團體協約法》第一條,它就明擺著寫了,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啊!這就像是把咒力控制得很好,讓大家都能和平共處,多棒。至於「促進勞工團結」?那不是《工會法》那邊管的嗎?是喔,就是要先把人聚起來,才談得上之後怎麼分配咒力...喔不,是權益。搞清楚先後順序,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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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協約法立法目的
💡 規範協約協商程序與效力,維持勞資和諧與穩定關係。
比較維度 團體協約法 VS 工會法
核心宗旨 規範協商程序與效力 促進勞工團結
主要目標 穩定關係、勞資和諧 保障行使結社權
功能焦點 勞資契約制度化 勞方組織健全化
💬團體協約法聚焦於「契約與程序」,工會法聚焦於「組織與團結」。
🧠 記憶技巧:團體協約:和諧、穩定、保權益(團結找工會、處理找爭議)。
⚠️ 常見陷阱:容易將勞工三法(工會法、團協法、勞爭法)的目的混淆,特別是將「團結」誤植於團協法。
工會法第 1 條宗旨 團體協約之誠信協商義務 勞資爭議處理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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