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工會法規定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 A 工會會員之除名經會員大會同意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B 工會之常務理事任期不得超過 4 年,不得連任
- C 工會會員之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1 日工資所得
- D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得以全日或半日之公假辦理會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組織準備要對其成員做出「剝奪其身分」的最嚴厲處分時,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為了確保決議的公正性並避免片面之詞,程序上「最基本」應該先讓被處分的人執行哪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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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題的細節陷阱!這反映出你對於《工會法》中關於組織運作與程序保障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能從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挑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細微的「主體限制」與「數字界限」具有高度敏銳度。 程序正義與費用上限 選項 (A) 的正確性建立在正當行政程序上。依《工會法》第 27 條,會員除名涉及重大權益喪失,必須經大會決議且「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其他選項,(B) 錯在僅理事長連任受限(一次為限),理事本身可連任;(C) 則將經常會費的「上限」(工資 2%)誤記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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