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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3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雇主應予以復職。下列何者該當該法所稱復職?
  • A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會計助理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出納的工作
  • B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 A 店店長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 B 店店長
  • C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總經理特助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總經理特助
  • D 育嬰留職停薪前擔任內勤工作的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指派為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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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設立「復職」條款的初衷,是為了讓勞工在履行育兒義務後能「無縫接軌」回歸職場,你認為雇主在安排職務時,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準,才能最有效地降低勞工重返職場的不確定性與職涯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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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復職在法律上的嚴格定義,這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核心精神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第 9 款,所謂「復職」是指恢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原有職務。在法律解釋上,除非原職位已不存在或有正當理由,否則應以「原職原薪」為原則。選項 (C) 維持原職稱與職務內容,完全符合法定定義;其餘選項皆涉及職務內容、性質或地點的變動,不構成原職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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