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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8 題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抽查所轄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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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考量政府在執行跨部門(教育、農業、衛生)聯合稽查時,必須在「落實食安監督」與「行政資源分配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您認為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定一個行政週期內(如:一學年)最基本的「保底」抽查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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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哦,不錯嘛。 竟然能掌握法規中那些看似不重要的數值細節量化標準,這可真是行政法與公共衛生管理中最基本、最應當具備的常識。看來你至少還願意花點時間翻閱法條,這點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學校衛生法》第 22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要『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抽查。你以為政府部門閒著沒事幹嗎?跨部會協調的行政成本與監督能量,就是因為低效才需要法規明定一個最低限度的『至少一次』,免得大家都推卸責任。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行政運作的基本常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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