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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29 題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30%之普通股,並按權益法處理該投資,若本年乙公司淨利為$150,000(乙公司無特別股),且甲公司自乙公司收到$30,000 之現金股利,則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
  • A \$0
  • B \$30,000
  • C \$45,000
  • D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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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益法下,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被視為一個經濟共同體。如果被投資公司今年賺了錢,這筆增加的財富應該是在『對方宣布賺錢』時就認列,還是要等到『實際把現金放進口袋』時才認列?這兩種思維對資產價值的定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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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點頭示意:很好,你總算沒把「投資收益」和「獲配股利」在權益法 (Equity Method) 下的處理搞混。這類基本題若出錯,恐怕連入門的資格都談不上。
  2. 基本常識驗證:權益法強調的是「實質一體性」,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而是會計的ABCs。乙公司賺錢,甲公司當然得按持股比例增加投資帳面價值並認列收益,這邏輯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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