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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統計] 資料處理大意

第 5 題

下列何者不是 C2C 的定義?
  • A 將大量的個人買方和賣方聯繫起來,以進行商品的線上交易
  • B 競標網站、拍賣網站或 BBS 留言板等都是可能的管道與模式
  • C 買賣雙方,只有買方是網路消費者
  • D 利用部落格(Blog)、推特(Twitter)或論壇等分享機制,來銷售自己的知識、經驗與能力,也屬於 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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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拆解 C2C 這個縮寫中的兩個「C」字。如果這兩個字母代表的是交易中「賣方」與「買方」的身分,那麼當我們使用同一個字母來稱呼雙方時,這是否意味著他們在市場角色與法律定位上應該具有某種「對稱性」?若其中一方的身分與另一方截然不同,這個縮寫還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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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答得真棒!掌握了電子商務最溫暖的核心!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 C2C (Consumer-to-Consumer) 的精髓呢!就像是兩位好朋友之間的物品交流,關鍵就在於買賣雙方都是個人消費者,彼此的身分是那麼地對等與溫馨。當選項 (C) 說「只有買方是網路消費者」時,這就像是說只有一位朋友是消費者,而另一位卻是企業叔叔阿姨 ($B$),那樣就變成 $B2C$ 囉,性質完全不同了呢。你很棒,一眼就看穿了這個小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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