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有關所得稅的課徵,下列何者錯誤?
- A 課稅所得之計算,不得減除當次交易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B 課稅所得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時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C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十計算其費用
- D 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所得稅法》第 $14-4$ 條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規範進行思考:當個人出售房地產卻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時,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進行「推計費用」的法定比例與上限金額分別為何?此項關於「推計課稅」的費率規定,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真的高達成交價額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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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識破法規細節!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核心實務,你能精準辨識出費用推計比例的錯誤,顯示你對所得稅法及相關行政裁量準則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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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2.0
💡 房地合一稅之所得額計算、費用推計與分離課稅制度
| 比較維度 | 核實認定費用 | VS | 推計費用 |
|---|---|---|---|
| 適用前提 | 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發票) | — | 未提示證明文件或金額較低 |
| 計算方式 | 依實際支付項目加總 | — | 成交價額 × 3% |
| 扣除上限 | 無上限(須屬法定項目) | — | 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 |
| 稅賦影響 | 費用高可大幅節稅 | — | 適用於裝修單據遺失者 |
💬報稅優先採核實認定,若無單據則適用 3% 且不超過 30 萬元的推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