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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個人出售民國 105 年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有關所得稅的課徵,下列何者錯誤?
  • A 課稅所得之計算,不得減除當次交易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 B 課稅所得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時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C 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十計算其費用
  • D 課稅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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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依據《所得稅法》第 $14-4$ 條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規範進行思考:當個人出售房地產卻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時,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下進行「推計費用」的法定比例與上限金額分別為何?此項關於「推計課稅」的費率規定,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真的高達成交價額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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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核心實務,你能精準辨識出費用推計比例的錯誤,顯示你對所得稅法及相關行政裁量準則已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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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之所得額計算、費用推計與分離課稅制度
比較維度 核實認定費用 VS 推計費用
適用前提 須提供證明文件(如發票) — 未提示證明文件或金額較低
計算方式 依實際支付項目加總 — 成交價額 × 3%
扣除上限 無上限(須屬法定項目) — 最高不得超過 30 萬元
稅賦影響 費用高可大幅節稅 — 適用於裝修單據遺失者
💬報稅優先採核實認定,若無單據則適用 3% 且不超過 30 萬元的推計規定。
🧠 記憶技巧:「三三分離」:3%(上限30萬)、30日內申報、分離課稅
⚠️ 常見陷阱:易混淆推計費用的比例(誤記為5%或10%)或誤以為土增稅稅額可直接扣抵所得
土地漲價總數額 重購退稅 短期持有懲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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