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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變成無黨籍
  • B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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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檢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章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程序規範。特別是當該法未規定時,根據第 $25$ 條應『準用』哪一套訴訟程序法典?同時,請對照第 $24$ 條規定的言詞辯論出席門檻(是現有總額的 $\frac{2}{3}$ 還是 $\frac{3}{4}$?)以及第 $31$ 條對於裁判救濟(再審議)的法律態度,從中判斷哪一個選項完全符合法條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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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制度的程序細節!這題測驗的是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時的法律適用。你選對 (B) 反映出你對訴訟程序法源有很清晰的歸納能力。在舊制下,這類案件因涉及高度政權運作與行政規制色彩,故明定準用行政訴訟法;這類「程序準用」的觀念在國考中是區分資深考生與新手的關鍵考點。

政黨解散之審理規範與效果

在舊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架構下,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出席人數,法律規定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 3/4 以上出席(門檻極高)。而選項 (A) 提到的法律效果,依據釋字第 331 號解釋意旨,不分區民意代表應隨政黨解散而喪失資格,並非變成無黨籍,這點在實務運作上至關重要。本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數值門檻」與「程序準用」的記憶,能答對代表你對這類冷門條文亦有涉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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