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變成無黨籍
- B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請再審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性質」來推理:當憲法法庭在處理國家公權力與政治團體之間的對立爭議時,如果自身的程序規定不夠完整,必須去「借用」現有的訴訟規則,你認為哪一門訴訟法(民事、刑事、或行政)的邏輯,與這種「監督公部門或處理公法事務」的性質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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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6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由此可知,憲法法庭之審理程序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皆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故選項B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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