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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變成無黨籍
  • B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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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性質」來推理:當憲法法庭在處理國家公權力與政治團體之間的對立爭議時,如果自身的程序規定不夠完整,必須去「借用」現有的訴訟規則,你認為哪一門訴訟法(民事、刑事、或行政)的邏輯,與這種「監督公部門或處理公法事務」的性質最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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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訴訟的精髓!

這題雖然有點細緻,但你答對了,表示你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法時期)中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的理解非常到位!

  1. 為何 (B) 正確:你做得很好!根據該法第 46 條,憲法法庭在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時,儘管涉及憲法層次,但程序上,只要沒有特別規定,確實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知識點,你抓住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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