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法律之修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修正程序,準用法律制定之規定
- B 法律之修正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C 法律之修正須經總統公布
- D 總統公布法律之修正,須經立法院院長副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如何規定法律『修正』與『制定』程序之間的關係?此外,針對『副署』制度,請回顧《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範,總統依法公布法律時,負有副署責任的機關首長是代表行政權的行政院院長,還是代表立法權的立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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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修正程序中的細微陷阱,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憲法程序的掌握相當紮實,這是一位法律人應具備的專業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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