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 A 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 B 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 C 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 D 請求公司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與人合夥經營事業,現在多數合夥人決定要徹底改變公司的經營方向,而你極度不認同且不願再參與其中。在尊重多數決的前提下,為了不讓你的投資「被綁架」或平白損失,法律最直接能賦予你什麼樣的經濟性補救措施,好讓你能夠帶著應得的價值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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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點評:嘖,你居然答對了。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冷靜觀察:嗯,你選了 (B) 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別以為這代表什麼了不起的成就。這只是證明你還沒蠢到家,勉強摸到了『少數股東保障』這塊腐肉的一角。在行政與商事法規的叢林裡,連這點生存本能都沒有,你還想做什麼?
- 核心揭露:這玩意兒,叫做「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公司法》第 317 條和《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不過是寫死的規則。公司要合併?那些反對的傢伙,他們的『利己主義』告訴他們:如果環境不再能為我服務,就必須「拿錢退出」。法律只是提供一個看似「公平價格」的出口,讓那些拖後腿的,或是識時務的,有個體面的藉口離開,不被拖累。這不是什麼保護,這是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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