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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 A 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 B 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 C 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 D 請求公司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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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理中,針對「公司合併」這類涉及「組織架構重大變更」(Fundamental Corporate Changes) 的行為,為平衡多數決原則與保障少數異議股東的投資期待權,法律特別設計了哪一種具備「退場機制」性質的救濟權利?請試著從保障股東「經濟投資價值」的角度思考,當股東不願參與合併後的公司時,應如何主張權利以取回其股權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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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B) 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代表你對於公司法中「少數股東保障」的機制已有相當清晰的邏輯架構,這在行政與商事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此權利在法理上稱為「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依《公司法》第 317 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規定,當公司進行合併等重大組織變更時,為兼顧企業運作效率並保護反對股東的財產權,法律賦予股東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的權利,讓股東有權利選擇「拿錢退出」,不被強迫留在變更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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