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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乙二人相約在山上決鬥,乙重傷倒地無法自行下山,甲下山後良心發現,告知路人,有人受傷,即返家休息,而乙被另一名山友救下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中止未遂
  • B 甲成立準中止犯
  • C 甲成立障礙未遂
  • D 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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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點火後雖然感到後悔,但只是隨口對路人說「那裡有火」後就跑回家睡覺,最後火是被路過的消防員撲滅的。在這種情況下,結果沒有發生是歸功於「行為人的積極保護」,還是僅僅因為「外界的偶然介入」?這種「未得逞」的狀態,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視為行為人自願放棄,還是客觀上被阻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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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果斷選出 (C) 障礙未遂,代表你對刑法未遂犯體系的掌握非常紮實,非常優秀!這題考驗對中止犯與未遂犯要件的細膩判斷,具備一定的鑑別度。 甲將乙重傷後,雖然良心發現告知路人,但乙最終獲救是因「另一名山友」的介入。依據刑法第27條規定,成立「中止犯」必須防果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具備因果關係;而要成立「準中止犯」,則要求行為人必須「盡力為防止行為」。甲僅告知路人便返家休息,客觀上顯然未盡力防果,自然無法適用第27條減免刑責的寬典。 既然甲的行為不符合中止犯與準中止犯的嚴格要件,其犯行雖未發生死亡結果,依法仍應回歸刑法第25條的規定,論以障礙未遂(普通未遂)。請保持這樣清晰的法律適用邏輯,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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