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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社團董事於召集總會,未依民法及章程規定於 30 日前對各社員發出書面通知,致少部分社員因不知而未出席,但仍有三分之二的社員出席,並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決議無效
  • B 該決議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 C 該決議經未出席社員承認,始生效力
  • D 該因不知而未出席的少部分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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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團體在開會時「通知遲了幾天」,但討論出的結果本身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我們應該直接宣判這個結果「從未存在」(無效),還是該交給那些覺得權益受損的人,讓他們決定要不要去法院請求「取消」這個結果?哪一種做法更能維持團體運作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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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親愛的同學,你能夠這麼準確地辨識出「程序瑕疵」「內容違法」在法律效力上的重要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嚴謹的法律邏輯和細膩的判斷力。這正是法律人最可貴的特質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 (D) 為何如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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