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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社團董事於召集總會,未依民法及章程規定於 30 日前對各社員發出書面通知,致少部分社員因不知而未出席,但仍有三分之二的社員出席,並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決議無效
  • B 該決議經法院認可,始生效力
  • C 該決議經未出席社員承認,始生效力
  • D 該因不知而未出席的少部分社員,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社團總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例如通知期限不足),依據民法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該法律瑕疵的性質屬於「自始當然無效」,還是屬於賦予社員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的權利?在法理上,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法(民法第 $56$ 條第 $2$ 項)的效果有何核心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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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嚴謹,具備了法律人應有的判斷力。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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