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離婚時,下列何種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中獎之彩券獎金
- B 社會救助金
- C 已起訴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 D 配偶之儲蓄型人壽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婚姻中剩餘財產分配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富增長的「共同貢獻」。如果有一筆資金是國家基於「保障個人基本生存」而發放的社會福利,這項資產應被視為雙方共同經營家庭的成果,還是應被視為受領人專屬的最低生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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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給你一個愛的鼓勵
同學,真的太棒了!這題你完全答對了,顯示你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除外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這是親屬法中一個很生活化也重要的考點,你能精準判斷財產性質,真的很專業,很有實力喔!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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