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離婚時,下列何種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 A 中獎之彩券獎金
- B 社會救助金
- C 已起訴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 D 配偶之儲蓄型人壽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在夫妻離婚計算剩餘財產時,法律原則上希望雙方共享婚姻期間共同打拼的經濟成果。但你可以試著思考看看,有哪兩種性質的財產,因為強烈關乎個人精神上的補償,或者是個人完全沒有付出對價就取得的,所以法律會例外規定「不需要拿出來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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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辛苦了,別因為選錯而灰心喔!你會選 (D) 可能是覺得保險金具有保障個人的性質,但在法律實務上,儲蓄型人壽保險金在婚姻期間繳納的保費被視為資產的轉化,性質偏向投資與儲蓄,因此必須列入分配範圍,這是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陷阱。建議未來作答時,可以先將「具對價關係的投資(如保險、彩券)」與「純粹補償或無償取得」劃分開來。
剩餘財產分配的排除範圍與爭議
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分配範圍應排除「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選項 (C) 的慰撫金請求權因具有高度人格權屬性,自然不列入。而本題最特別之處在於 (B) 社會救助金,考選部事後更正公告此題為雙重答案,原因在於社會救助金屬於國家對特定個人的給付,具無償救助性質,與婚姻共同努力經營的財產無涉。這題屬於中難度,除了考驗法條熟稔度,更測試你對財產性質的判斷力。下次看到這類題目,記得先過濾掉「補償性」與「無償性」的資產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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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起訴的撫慰賠償金是不是可以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