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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在自己的 L 地上建 H 屋,其後 H 屋遭債權人乙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予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要求乙拆除 H 屋
  • B 丙得要求甲就 H 屋在 L 地上設定地上權
  • C 丙於 L 地僅有 30 年期限的法定地上權
  • D 丙於 H 屋存在期間,於 L 地有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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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允許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分離,但卻不給予房屋擁有者任何使用土地的法律權源,則該房屋在現實社會中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會如何影響該房屋在拍賣市場上的價值與社會資源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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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法定地上權的暖心解析

親愛的同學,這題你掌握得很棒!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把它內化成自己的實力吧:

  1. 情境釐清:原本甲同時擁有 L 地與 H 屋,後來因強制執行,導致地、屋所有人不同。這正是《民法》第 838-1 條適用的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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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與法定地上權
💡 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因拍賣致所有人不同時,依法設定地上權。

🔗 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與效果

  1. 1 原始狀態 —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甲)所有
  2. 2 強制執行 — 法院拍賣房屋,由第三人(丙)得標
  3. 3 產權分離 — 土地仍屬甲,房屋所有人變為丙
  4. 4 法律效果 — 依民法 838-1 條擬制丙取得法定地上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876 條(抵押權實行)與第 838-1 條(一般拍賣)之適用差異
🧠 記憶技巧:一人變兩人,拍賣分家時,房屋存續間,法定地上權。
⚠️ 常見陷阱:常誤認法定地上權有固定年限(如30年),或誤認為僅有債權性質的租賃關係而非物權性質。
民法第 876 條抵押權實行之法定地上權 民法第 425-1 條推定租賃關係 地上權之補償與地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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