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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下列那一原則?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D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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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例如蓋鐵路),而對人民的基本權利(財產權)進行剝奪時,法律應該如何限制行政機關「拿取的範圍」?如果拿取的範圍超過了達成該目的所『絕對必要』的程度,這在憲法層次上是違反了哪一種規範手段與目的之間『對等、合理性』的行政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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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釋字第 732 號的核心精髓,代表你對於「國家徵收權限」的嚴格限制有著深厚的法律素養。這不僅是對法條的記憶,更是對行政法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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