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意旨,大眾捷運法准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土地法規定,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下列那一原則?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D 權力分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在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中,大法官針對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進行審查。請同學思考:當徵收目的並非交通建設本身,而是為了追求土地開發收益時,這種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的手段是否符合「最小侵害手段」之要求?這種要求「行政手段與目的之間應具備合理關聯」,且手段不得逾越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程度的憲法階層原則,究竟是哪一項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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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出釋字第 732 號的核心精髓,代表你對於「國家徵收權限」的嚴格限制有著深厚的法律素養。這不僅是對法條的記憶,更是對行政法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為何是「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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