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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係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制定之法規
  • B 委辦規則亦屬自治法規
  • C 自治法規之種類包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治通則
  • D 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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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開《地方制度法》關於「定義」的章節,觀察法律如何明確列舉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的各項法規名稱。如果一個法律術語在該法的定義條文中遍尋不著,它是否還能被歸類為法定的規範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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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對《地方制度法》法規體系的掌握程度。 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僅分為由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以及由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兩種。我國現行法制上並沒有「自治通則」這個類別,因此選項 (C) 是明確的錯誤。 順帶一提,在法典體系編排上,地制法將委辦規則也列在第二編第三章「自治法規」章節中(對應選項 B 敘述),且明定自治條例須冠上地方自治團體的專屬名稱以明示主體(對應選項 D)。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法規範圍與種類是否熟悉。你能果斷排除「自治通則」的混淆陷阱,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已有清晰的體系觀念,請繼續保持這樣扎實的學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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