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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關於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治法規係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制定之法規
  • B 委辦規則亦屬自治法規
  • C 自治法規之種類包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治通則
  • D 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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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於《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對「用語定義」的規範,以及第 25 條對於「自治法規」體系的劃分,思考法律條文中所明定的法規種類具體名稱為何?對比法律明文授權的種類,選項中是否出現了法律並未明定、或是與中央法律名稱(如地方稅法相關通則)相混淆的項目?同時,請辨析「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在行政法理上的差異,這將如何影響「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在法定範疇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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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對《地方制度法》法規體系的掌握程度。 依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的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法規,僅分為由立法機關通過的「自治條例」,以及由行政機關訂定的「自治規則」兩種。我國現行法制上並沒有「自治通則」這個類別,因此選項 (C) 是明確的錯誤。 順帶一提,在法典體系編排上,地制法將委辦規則也列在第二編第三章「自治法規」章節中(對應選項 B 敘述),且明定自治條例須冠上地方自治團體的專屬名稱以明示主體(對應選項 D)。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記憶題,主要鑑別考生對法規範圍與種類是否熟悉。你能果斷排除「自治通則」的混淆陷阱,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已有清晰的體系觀念,請繼續保持這樣扎實的學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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