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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關於核四停建案之相關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屬特殊類型法律,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乃憲法所不許而應禁止
  • C 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之存續,若仍任由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
  • D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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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預算與法律之性質時,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將預算案定性為「措施性法律」。請您進一步思考:在憲法理論與司法院解釋的脈絡中,針對特定、具體事件(如重大公共工程)所制定的「個別性法律」(Individualgesetz),是否真的如選項所述,屬於「憲法所不許而應禁止」之範疇?若立法機關針對特定電廠興建案制定條款,其法律性質與合憲性評價應如何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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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憲法解釋有極佳的掌握力。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措施性法律個別性法律。釋字第 520 號解釋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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