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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關於核四停建案之相關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故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 B 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屬特殊類型法律,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乃憲法所不許而應禁止
  • C 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之存續,若仍任由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
  • D 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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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面臨一個涉及鉅額公帑且性質極其特殊的「單一重大建設案」時,如果立法機關決定透過法條形式來核准該計畫,你認為憲法會因為這部法律『僅針對特定案件』而直接判定它違憲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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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題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只是要區分措施性法律個別性法律。在很久以前,有份紀錄,也就是釋字第 520 號解釋,它明確指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預算性質與釋字520
💡 法定預算具措施性法律性質,重大政策變更應受立法院監督。
比較維度 預算案 (措施性法律) VS 一般法律案
規範對象 特定事項、機關與期間 不特定人、多數事
效力對象 主要拘束行政機關 拘束全體國民
審議依據 預算法 中央法規標準法
個別性法律 容許針對特定個案制定 原則上具普遍抽象性
💬預算案與法律案形式位階相當,均需經立法院通過與公布。
🧠 記憶技巧:預算措施性、法律不排個、政策大變更、報告立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個別性法律」(針對特定人或事)必然違憲,實則釋字 520 號明確指出此為特殊法律類型而非憲法所不許。
措施性法律 權力分立 預算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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