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於賠償後,對之有求償權
- B 國家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C 國家賠償經費由中央各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 D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者,以業務承受機關為賠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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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國家賠償法》的法理邏輯進行辨析:首先,關於「求償權」的行使,法律對於公務員的主觀歸責程度(故意或過失)有何特別限制?其次,本法對於賠償方式採取「金錢賠償」或是「回復原狀」為原則?最後,當行政組織發生變革(如裁撤或改制)時,為了保障受害人民的權益,應由哪一個機關承接相關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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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當原賠償義務機關遭到裁撤時,依法自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作為賠償機關,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範,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