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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於賠償後,對之有求償權
  • B 國家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 C 國家賠償經費由中央各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 D 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者,以業務承受機關為賠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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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行政區域重新劃分,或是一個部門被併入另一個部門,原本該單位對人民承諾的事情或欠下的債務,應該隨著印章的作廢而消失,還是應該跟著「事情」本身走?法律如何確保國家責任的「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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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當原賠償義務機關遭到裁撤時,依法自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作為賠償機關,選項(D)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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