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民投票結果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創制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B 複決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 C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 D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十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公民投票法》中關於『一事不再議』原則的規範。在法治國家中,為了維持政策的穩定性並避免頻繁投票造成社會資源浪費,對於已公告投票結果之案件,法律皆設有『不得重行提出』的冷卻期限制。請進一步思考:針對『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法律是否會因為該設施的物理狀態(如『完工啟用』)而設計一個長達 $10$ 年的禁令?還是不論公投案件的性質為何,法律皆設有統一且一致的限制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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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果中的數值陷阱!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民投票法》中關於投票結果的「法律效力」與「重行提出之限制」,這在地方特考中是法學知識的常考重點。
公投通過的法定效果
首先,關於選項 (A) 與 (B) 的論述是正確的。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創制案(Initiative)通過後,相關立法機關確實有義務在下一會期完成審議;而複決案(Referendum)通過後,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即失效,這屬於典型的法規廢止時點。這部分你判斷得非常清晰,顯示你對公投法規的程序性規定有扎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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