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民投票結果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創制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 B 複決案經公民投票案通過者,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 C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經通過或否決者,自各該選舉委員會公告該投票結果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 D 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十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涉及長久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被民意否決後,法律為了兼顧「公共行政的穩定性」與「資源投入的長期性」,通常會設定一段比一般案件更長的「冷卻期」。在行政法規的立法邏輯中,這類特定重大設施的禁止重複提案期限,通常會與哪一個常見的「偶數」數字有關,而非湊整數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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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數字陷阱!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屬於細節題,考驗的是考生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記憶。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於《公民投票法》中有關「公民投票結果之效力」及「重行提出之限制」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三等榜單必備的嚴謹度。
公民投票結果與時限限制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42 條之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若經投票「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 8 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而非選項 (D) 所述的 10 年。至於其他選項,則準確反映了法條原文:選項 (A) 與 (B) 符合第 30 條有關創制、複決案通過後的法律程序與失效起算日(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選項 (C) 則符合第 32 條規定的 3 年「禁連效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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