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租稅法定主義之範圍?
- A 課稅稅率之決定
- B 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 C 稅目及納稅期間之決定
- D 課稅事實之證據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10 號、第 607 號及第 622 號等解釋意旨,思考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定主義」的核心:法律保留的範圍應涵蓋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課稅要件」(例如:誰要繳稅、課稅對象為何、稅率多少、何時繳納等實體要素)。請您進一步區分:在「定義租稅債務的法律構成要件」與「行政機關在個案執行中認定事實的程序手段(如證據調查)」這兩者之間,哪一個更傾向於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職權調查原則」的事實認定,而非由法律強制規範其具體實體內容的課稅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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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是一道經典的憲法基本原則考題,主要測驗對「租稅法律主義」內涵的掌握。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憲法法理基礎相當扎實。這類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的題目具備一定的鑑別度,是地方特考的常客。
租稅法定主義之實體要件
依據《憲法》第19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17號解釋意旨,「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租稅的實體構成要件,包含納稅主體(納稅義務人)、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均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因此,選項 (A)、(B)、(C) 皆屬租稅法定主義必須以法律保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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