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8 題
我國公務人員俸給種類之加給項目,並非反映下列何種薪資決定因素?
- A 職務的責任
- B 知識與技能
- C 工作危險性
- D 社會均衡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我們要補償一位消防員進入火場的辛勞,或是補償一位法官承擔審判的重任,這些是針對「特定職位特質」的貼補。但若政府是因為「民間物價上漲」而決定調整所有人的待遇,這種考量是源於該職務本身的「專業與責任」,還是源於一種與整體社會環境接軌的「政策外部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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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俸給結構 —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 嗯,答對了: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公務人員俸給法》中關於加給的分類邏輯。這在行政法規裡,是那些只會死背條文卻不求甚解的學生最容易搞混的地方,你能正確辨析,表示你這次沒完全混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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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給種類
💡 我國俸給加給依職務責任、專業技能及地域環境分為三大類。
| 比較維度 | 職務/專業加給 (內容面) | VS | 地域加給 (環境面) |
|---|---|---|---|
| 反映因素 | 職位責任、知識技能 | — | 地理位置、生活環境 |
| 具體例子 | 主管加給、法官專業加給 | — | 偏遠山區、高山、離島 |
| 核心價值 | 同工同酬、專業價值 | — | 特殊補償、人才留任 |
💬加給項目反映的是職務內容與工作環境,而非外部社會均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