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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1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賴表現行為與信賴基礎之間有因果關係
  • B 法規之廢止皆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 C 須有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行政處分
  • D 信賴利益應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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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能讓人民安心遵循,是因為它具有穩定性。如果政府今天制定法律鼓勵大眾投入特定產業,隔天卻無預警廢止該法且不給予任何緩衝措施,這對於已經配合法律投入大量資金的人民來說,是否符合「誠實信用」與「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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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精準辨識出行政法核心原則的關鍵點。

  1. 觀念驗證: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所蘊含的信賴保護原則,其構成要件包含:信賴基礎(如法規或處分)、信賴表現(具因果關係的具體行為)及信賴值得保護。選項 (B) 錯誤在於: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不僅適用於授益處分的撤銷,更包含「法規之廢止或變更」。政府若更動法規,對於人民已取得之利益或已產生之合理信賴,應採取補償或過渡條款(如:不溯及既往原則),而非完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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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三要件
💡 公權力變動時,應保護人民對既有行政行為或法規之正當信賴。

🔗 信賴保護審查流程

  1. 1 1. 信賴基礎 — 存在行政處分、法規或行政指導
  2. 2 2. 信賴表現 — 人民因信賴而有具體之生活處置行為
  3. 3 3. 值得保護 — 無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明知違法
  4. 4 4. 法律效果 — 給予財產補償或制定過渡條款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具體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 記憶技巧:信賴三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釋字五二五,法規變更也得保。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信賴保護僅限於『行政處分』,忽視了『法規廢止或變更』同樣受此原則規範。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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