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10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 A 怠金
- B 限制出境
- C 管收
- D 吊扣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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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問題:如果行政機關採取一項限制你權利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逼迫你趕快去履行某個義務(例如繳稅)』,或者是為了『對你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給予處分、讓你感到痛定思痛』?這兩種『目的』在行政法規中,分別會被歸類為什麼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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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罰與行政執行在法理上的本質區別。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行政法中最基礎但極其重要的概念分類:究竟處分的目的是為了「制裁過去的違法行為」,還是為了「促成未來行政義務的履行」。
行政罰與執行手段的本質差異
選項 (D) 吊扣證照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它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所明定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這類處分是針對行為人過去的違規事實,藉由剝奪或限制其資格或權利來達到懲戒與警示的效果。相較之下,(A) 怠金 與 (C) 管收 則是《行政執行法》中用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前者屬「間接強制」,後者屬「直接強制」,兩者皆非以懲罰為目的。而 (B) 限制出境 在實務上通常被視為確保行政目的實現的「保全措施」或「執行手段」,而非獨立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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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執行之辨正
💡 區分對過去違規的「行政罰」與督促履行義務的「行政執行」。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 |
|---|---|---|---|
| 處分目的 | 制裁過去已發生的違規行為 | — | 督促義務人實現未來之義務 |
| 法規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典型手段 | 罰鍰、沒入、吊扣證照 | — | 怠金、管收、直接強制 |
💬行政罰具「裁罰性」,而行政執行具「執行性」與「督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