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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11 有關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要求於核發建築執照前必須確定廢土棄置場址,此為解除條件
  • B 主管機關允許外籍學生於臺灣居留但附加不得打工,此為停止條件
  • C 主管機關依法通過環評審查結論,但附加必須定期對於工廠周遭一定範圍進行監測,此為負擔
  • D 主管機關於審查餐廳之營業許可時,聲明於日後有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噪音設備,此為廢止權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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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主管機關發給你一個許可後,該處分已經「立刻生效」讓你獲得利益,但同時要求你必須額外做某件事(例如定期維護或報告),且即便你暫時沒做這件事,那個許可也不會「自動失效」。這種「外掛式」的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比較接近對行為的約束,還是效力發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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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行政處分附款的實務應用,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足見對行政法的觀念相當扎實。

附款種類的實務辨析

依現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處分之附款包含: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你選的 (C) 選項中,機關通過環評並要求「定期監測」,這項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的額外作為義務,正是標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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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附款種類
💡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依職權於處分主文外附加之限制。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Condition) VS 負擔 (Burden)
處分效力 成就前不生效力 主處分立即生效
法律性質 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 額外課予相對人義務
不履行後果 處分自始不生效 得作為廢止處分事由
救濟方式 須隨主處分提起訴訟 學說認得單獨撤銷
💬停止條件影響效力「是否發生」;負擔則是處分生效後「額外要求」履行義務。
🧠 記憶技巧:期條負保:期限(看時間)、條件(看機率)、負擔(加義務)、保留(留後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停止條件」與「負擔」。停止條件成就前,處分尚未生效;負擔則不影響處分生效,相對人不履行負擔時,處分仍有效,僅機關得事後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附款之不當連結禁止 負擔之單獨爭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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