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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之法定原因?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C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尚未成就者
  • D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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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發給你的許可證上面寫著「等到某個條件達成後,這張證件才開始生效」,但在那個條件達成之前,這張證件對你來說有產生實質的權利嗎?如果它根本還沒生效,機關還需要動用法律程序去「撤銷」或「廢止」一個還不存在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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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處分之廢止」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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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法定五款廢止合法處分之事由。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Repeal/Abolition)
針對處分性質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效力發生時點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向後」失效
主要原因 處分作成時即具有瑕疵 處分作成後出現特定事由
💬撤銷在於糾正過去的違法,廢止在於因應未來的變更。
🧠 記憶技巧:廢止五字訣:權(保留廢止權)、擔(負擔未履行)、法(法規變更)、事(事實變更)、害(公益大害)。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處分)。此外,「條件尚未成就」會導致處分尚未生效,而非廢止。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附款 信賴保護與損失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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