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12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之法定原因?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C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尚未成就者
- D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發給你的許可證上面寫著「等到某個條件達成後,這張證件才開始生效」,但在那個條件達成之前,這張證件對你來說有產生實質的權利嗎?如果它根本還沒生效,機關還需要動用法律程序去「撤銷」或「廢止」一個還不存在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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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處分之廢止」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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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 掌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法定五款廢止合法處分之事由。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Repeal/Abolition) |
|---|---|---|---|
| 針對處分性質 |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 — |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
| 效力發生時點 |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上「向後」失效 |
| 主要原因 | 處分作成時即具有瑕疵 | — | 處分作成後出現特定事由 |
💬撤銷在於糾正過去的違法,廢止在於因應未來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