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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之法定原因?
  • A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 B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 C 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條件尚未成就者
  • D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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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上,『廢止』(Abrogation)係針對原本合法生效的處分,因法定事由發生而由機關向後終止其效力。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並思考:在該條所列舉的五種法定廢止事由中,關於『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的部分,條文是明定『未履行負擔』還是『條件成就與否』?這兩者在處分效力的『自動消滅』與『機關行使廢止權』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關鍵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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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處分之廢止」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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