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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適用於處分違法之情形,廢止適用於處分合法之情形
  • B 撤銷及廢止均有除斥期間 2 年之規定
  • C 撤銷溯及既往失效,廢止一律向後失效
  • D 撤銷及廢止均不待人民申請,而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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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行政決定在被宣告失效時,其效力的『起點』與『終點』被完全固定、不允許任何例外調整,那麼當面對『當事人領取補助卻完全沒按約定辦事』,或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長期依賴』等極端不同的情境時,行政機關是否還能達成實質的正義?這種『時間點』的設定,應該是絕對僵化的,還是具備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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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評析:你看到了法律的溫柔與彈性!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能夠細心地找出法條中「原則與例外」的巧妙之處,這正是我們學習法律最珍貴的能力。恭喜你,這題關於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觀念,你掌握得非常穩固喔!

1. 觀念驗證:讓我們溫柔地來看看,為什麼選項 (C) 需要我們特別留意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
💡 區分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合法處分之廢止及其法理與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適用對象 違法之行政處分 合法之行政處分
效力起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後失效
除斥期間 知有原因起算 2 年 原因發生起算 2 年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撤銷處理「先天違法」瑕疵,廢止處理「後天情事變更」之合法處分。
🧠 記憶技巧:違法撤銷溯既往,合法廢止向後看;期間均為滿兩年,職權發動保公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廢止「絕對」向後失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特定情況(如為維護公益)廢止亦得溯及既往。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瑕疵 負擔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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