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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14 A 公司申請獲准設立一加油站,設立後因發生地震致地層下陷而有生公共安全之疑慮,主管機關遂依法將 A 公司之許可予以「撤照」。該撤照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授益處分之撤銷
  • B 授益處分之廢止
  • C 負擔處分之撤銷
  • D 負擔處分之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發給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但過了幾年後因為「外在環境突然劇烈改變」(例如發生天災或法條修改),導致這個決定如果不收回會對大眾造成危險,此時法律是在「修正當初發給時的錯誤」,還是「因應新情況而終止其未來效力」?這兩種情況在法律名稱上會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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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行政處分的效力消滅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區分「撤銷」與「廢止」這組在考場上極具殺傷力的易混淆概念,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理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實務運用中非常重要。
  2. 觀念驗證:判斷行政處分性質的關鍵在於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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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 區分行政處分失效是因「先天違法」或「後天事實變更」。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Withdrawal)
原處分性質 瑕疵、違法處分 合法處分
發生時點 處分作成時即有瑕疵 作成後發生事實變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法律效力 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上向後失其效力
💬撤銷處理「先天不良」(違法),廢止處理「後天失調」(事實變更)。
🧠 記憶技巧:撤銷看「過去」(違法瑕疵),廢止看「未來」(事後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被題目敘述中的「撤照」二字誤導,而直覺連結至法理上的「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要件 信賴保護原則與補償 廢止之溯及失效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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