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17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舉發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考試院對所屬人員之免職
- D 國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之不續聘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下,有些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行政效率與公正」;但有些程序是為了「追訴犯罪」。若某種程序已經有一套完全獨立、且具備司法性質的專門法律(例如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來規範時,它還會被歸類在一般的「行政程序」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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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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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很好!你很棒!
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能在眾多選項中,精準地找到《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的除外規定,特別是辨識出刑事程序的特殊性,這真的非常棒,顯示你理解得又快又細心!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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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排除適用
💡 法律明定特定行政行為或機關,排除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行為性質 | 一般行政處分、契約 | — | 高度政治性或特殊處置 |
| 範例行為 | 交通違規舉發、免職 | — | 犯罪偵查、命題、宣戰 |
| 救濟程序 | 依訴願及行政訴訟法 | — | 依刑事訴訟法或各別專法 |
💬排除適用是為了尊重權力分立或事務特殊性,並非不受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