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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舉發
  •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C 考試院對所屬人員之免職
  • D 國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之不續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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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之明文規定,並思考在該條項列舉排除適用的「功能性排除」項目中,哪一項行為本質上屬於「刑事司法偵查」性質,與一般行政行為所追求之「行政公開」與「民主參與」價值有所衝突,因而由刑事訴訟法另行規範,而非適用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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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很棒!這是一道測驗「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的經典考題。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B)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不適用該法。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重要細節:題幹敘述雖提及第 3 條第 2 項,但依現行官方條文,刑事案件犯罪偵查不適用本法的正確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因為刑事偵查本質上屬於司法權的延伸,必須受刑事訴訟法等特別法規範,為了確保偵查的秘密性與機動性,自然不能適用一般行政程序。 至於警察舉發交通違規、考試院免職所屬人員,以及國立大學對教師不續聘,皆屬於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的行政行為,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本題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敏銳區別「行政程序」與「刑事司法程序」的本質差異。你能順利排除干擾選出正解,代表你對行政法的體系邊界已有清晰的認識,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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