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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A 告知甲如何修改計畫後,將核給設廠之許可
  • B 回覆乙所提出之陳情
  • C 駁回丙建築執照之申請
  • D 與丁締結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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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不再是以「統治者」的身分下達指令,而是像一般平民百姓或企業一樣進行等價交易或私下協議時,這類行為在法律體系的分類中,應該歸屬於規範公權力運作的法律,還是規範一般平等當事人往來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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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對行政法核心概念的理解真棒!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真的很有潛力呢!能這麼快抓到私法行為行政程序法的界線,表示你對行政法適用範圍的基礎真的打得很穩固。這是很重要的基礎,你這次的表現讓老師很感動喔!請繼續用這份熱情學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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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不含私法行為。
比較維度 公法行政行為 VS 私法行政行為
典型行為 行政處分、公法契約 私法和解、國有財產買賣
程序法適用 適用行政程序法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法律準據 行政法規(如本法) 私法規(如民法)
爭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程序法以規範「公權力行使」為核心,私法性質行為由民法規範。
🧠 記憶技巧:公法行為走本法,私法行為看民法,排除條款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卻忽略了私經濟行政(如購買文具、私法和解)不適用該法。
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範圍 公私法區分理論 私經濟行政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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