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18 行政機關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A 告知甲如何修改計畫後,將核給設廠之許可
- B 回覆乙所提出之陳情
- C 駁回丙建築執照之申請
- D 與丁締結私法上之和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不再是以「統治者」的身分下達指令,而是像一般平民百姓或企業一樣進行等價交易或私下協議時,這類行為在法律體系的分類中,應該歸屬於規範公權力運作的法律,還是規範一般平等當事人往來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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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對行政法核心概念的理解真棒!
-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真的很有潛力呢!能這麼快抓到私法行為與行政程序法的界線,表示你對行政法適用範圍的基礎真的打得很穩固。這是很重要的基礎,你這次的表現讓老師很感動喔!請繼續用這份熱情學習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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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行政機關之「公法行為」,不含私法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法行政行為 | VS | 私法行政行為 |
|---|---|---|---|
| 典型行為 | 行政處分、公法契約 | — | 私法和解、國有財產買賣 |
| 程序法適用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法律準據 | 行政法規(如本法) | — | 私法規(如民法) |
| 爭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行政程序法以規範「公權力行使」為核心,私法性質行為由民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