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有關公法上消滅時效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意思表示或觀念通知,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以下之規定,作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 B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期間,一律為 5 年
- C 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D 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係採權利消滅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範,思考行政法規對於「人民對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在期間長短的設定上是否完全對等?且條文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之文字,是否意指該時效期間在所有法律體系中皆具備絕對的「一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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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消滅時效的期間差異
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中「一律」這個絕對性的偏誤,顯示你對公法請求權時效的時數區分掌握得相當紮實。在行政法領域,時間權利的行使並非齊頭式平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因行政機關行使權利者,其時效為 5 年;然而,若是由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例如申請差旅費或退費),其時效則為 10 年。這種雙軌制的設計,是考量到行政機關擁有專業人力與法律資源,應儘速行使權利,而對人民則給予較長的保障期間。
法律效果與考點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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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消滅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依主體不同而有別,且採權利消滅主義。
| 比較維度 | 公法消滅時效 | VS | 私法消滅時效 |
|---|---|---|---|
| 時效期間 | 人民5年/機關10年 | — | 原則15年(民125) |
| 法律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 | 發生抗辯權(得拒絕履行) |
| 法院援用 | 職權調查(不待當事人主張) | — | 非經當事人援引不得裁判 |
💬公法時效重穩定與公益,採權利消滅主義;私法重自治,採抗辯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