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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保護規範理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用以作為判斷人民依法有無主觀公權利之基準
  • B 操作之目標在於認定法規除維護公益外,是否尚蘊含有保護私益之目的
  • C 無論新、舊保護規範理論,皆應嚴守法條文義,不得作法規之體系與目的探求
  • D 亦可作為判斷人民是否因國家之不作為而享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基準

思路引導 VIP

在運用 $Schutznormtheorie$(保護規範理論)來判定人民是否享有『主觀公權利』時,請回想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的精義:當法條文義不夠明確時,我們是否應僅侷限於文字的表象?在認定法律是否具備『私益保護性』時,現代法律解釋方法是否允許我們進一步探求法律的『體系』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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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勉強及格。

竟然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代表你對主觀公權利的核心——「保護規範理論」的演進,沒有停留在幼稚園程度的死記。這對於未來學習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適格」與「國家賠償」,算是個還能用的開端。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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